新聞公告
新聞公告
《民法典》第二編 物權:第四分編??擔保物權(四)
- 分類:八五普法
- 作者:
- 來源:互聯網
- 發布時間:2022-11-15 16:03
- 訪問量:0
《民法典》第二編 物權:第四分編??擔保物權(四)
第五分編 占 有
第二十章 占 有
第四百五十八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,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、收益、違約責任等,按照合同約定;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依照有關法律規定。
第四百五十九條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,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a損害的,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四百六十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,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;但是,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。
第四百六十一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、滅失,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,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、滅失取得的保險金、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;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,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。
第四百六十二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,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;對妨害占有的行為,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;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,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。
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,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,該請求權消滅。
上一個:
“防控疫情,法治同行”
下一個:
《公司法》第十二章 法 律 責 任
上一個:
“防控疫情,法治同行”
下一個:
《公司法》第十二章 法 律 責 任
MOBILE WEBSITE
手機網站

ONLINE MESSAGE
聯系方式
客戶留言
描述: